{"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其所需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n　　短期債款之期限，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15","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