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17","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