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之一","內容":"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19","立法理由":"按公司業務之經營，應遵守有關管理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而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為建立「公司登記」與「管理」間之勾稽，爰參考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列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0-10-2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