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或拒絕。\n　　公司負責人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或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n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23","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