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26","立法理由":"現行公司法並未將變更組織列為公司解散之事由，則公司變更組織原不構成解散，自毋庸辦理清算，爰將「或變更組織」五字刪除。復刪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並於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一條、第四百十五條、第四百十八條及第四百二十一條增列變更組織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以消除目前變更組織時，須同時分別辦理解散登記與設立登記之繁重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