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33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336,"條號":"第三百十條","內容":"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並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n　　重整後之公司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3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