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40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404,"條號":"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內容":"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n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40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條為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定義性規定。\n　　三、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形成，基本上在於原各自獨立存在之公司間存有某種控制關係，而一公司對他公司所行使之控制主要表現於任免董事及經理人等之人事權或支配公司財務或業務經營。故第一項規定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而他公司為從屬公司。\n　　四、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者，實質上已能控制他公司，爰將此種型態於第二項規定為控制公司，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又控制關係之形成通常係藉由表決權之行使而達成，特將股份限於有表決權之股份。","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