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48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488,"條號":"第四百三十八條","內容":"公司登記費、執照費、查閱費、抄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488","立法理由":"現行法第八章第二節將各種登記等「規費」訂於本法條文中，似嫌刻板，爰修正本條條文，將各種規費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以便賦予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隨時調整之彈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