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8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82,"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n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其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82","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