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83,"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83","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