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0-10-27-修正:22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0-10-27-修正","順序":229,"條號":"第二百十一條","內容":"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n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時，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0-10-27-修正:229","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7-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