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0-10-27-修正:28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0-10-27-修正","順序":280,"條號":"第二百五十七條","內容":"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八款之事項，有擔保或轉換股份者，載明擔保或轉換字樣，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證券管理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n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之債券內，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0-10-27-修正:280","立法理由":"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政部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n　　二、第二項罰金提高五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