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0-10-27-修正:34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0-10-27-修正","順序":345,"條號":"第三百十七條之一","內容":"前條第一項所指之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n　　一、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稱或新設公司之名稱。\n　　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n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新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與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n　　四、對於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n　　五、存續公司之章程需變更者或新設公司依第一百二十九條應訂立之章程。\n　　前項之合併契約書，應於發送合併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0-10-27-修正:345","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列。\n　　二、為使股東對應否同意合併作一正確判斷，爰增訂本條規定合併契約書必須記載事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