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0-10-27-修正:42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0-10-27-修正","順序":422,"條號":"第三百七十六條","內容":"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得依法購置因其業務所需用之地產；但須先申請地方主管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其依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公司，享受同樣權利者為條件。","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0-10-27-修正:422","立法理由":"將條文中「中國」二字修正為「中華民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7-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