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0-10-27-修正:45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0-10-27-修正","順序":454,"條號":"第四百零五條","內容":"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0-10-27-修正:454","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7-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