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0-10-27-修正:47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0-10-27-修正","順序":472,"條號":"第四百二十三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因減少資本申請登記者，應加其左列文件：\n　　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n　　二、關於減少資本之股東會議事錄。\n　　三、減少資本後之股東名簿。\n　　四、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n　　前項第三款之股東名簿，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但應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0-10-27-修正:472","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修正條文對照表」，以便於審查。\n　　二、增訂第二項條文。公開發行之公司，其股票交易一日間可達數十萬或數百萬股，股權瞬息即變，股東名簿已與實際持股人不符，失其參考價值，為免浪費公司之人力物力，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股東名簿，但應送董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簿，以資簡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