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11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1-10-25-修正","順序":113,"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n　　一、公司名稱。\n　　二、所營事業。\n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n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n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n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n　　七、董事人數。\n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n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n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1-10-25-修正:113","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股東如有法人者，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增列「或名稱」文字；並配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僅須載明董事人數，爰修正第七款，刪除「及姓名」文字。另第二十八條已規定之公告方法，本條毋庸再為規定，爰刪除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移列為第九款。\n　　二、章程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