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11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1-10-25-修正","順序":115,"條號":"第一百零三條","內容":"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事項：\n　　一、各股東出資額及股單號數。\n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n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n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1-10-25-修正:115","立法理由":"股東名簿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