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1-10-25-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n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1-10-25-修正:12","立法理由":"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在臺灣省部分由經濟部辦理，在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爰刪除第一項之「中央」二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