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22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1-10-25-修正","順序":225,"條號":"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內容":"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1-10-25-修正:22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董事將其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之情形，應予揭露，爰明定董事應即通知公司，由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