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25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1-10-25-修正","順序":250,"條號":"第二百十八條","內容":"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n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n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1-10-25-修正:25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增列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以資明確；另監察人亦得請求經理人提出報告，以強化監督權行使。\n　　二、第三項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將刑事罰責除罪化，修正為行政罰，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