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35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1-10-25-修正","順序":354,"條號":"第三百零九條","內容":"公司重整中，左列各款規定，如與事實確有扞格時，經重整人聲請法院，得裁定另作適當之處理：\n　　一、第二百七十七條變更章程之規定。\n　　二、第二百七十八條增資之規定。\n　　三、第二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八十一條減資之通知公告期間及限制之規定。\n　　四、第二百六十八條至第二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發行新股之規定。\n　　五、第二百四十八條至第二百五十條，發行公司債之規定。\n　　六、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設立公司之規定。\n　　七、第二百七十二條出資種類之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1-10-25-修正:354","立法理由":"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重整公司所以財務上發生困難，主要原因為鉅額負債與沈重之利息負擔，挽救之道，自須增資，而其吸收資金確有困難，如經公司債權人及關係人同意發行新股時，出資種類不以現金為限，或可以債權抵繳股款，確能紓減財務負擔，增加重整可行性，爰增列第七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