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45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1-10-25-修正","順序":455,"條號":"第三百八十五條","內容":"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代理人，在更換或離境前，外國公司應另指定代理人，並將其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申請主管機關登記。","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1-10-25-修正:455","立法理由":"將末句中之「住址」，修正為「住所或居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70-08-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