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5-05-27-修正:21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5-05-27-修正","順序":216,"條號":"第一百八十七條","內容":"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n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n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5-05-27-修正:216","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修正，將第一項與第二項中「第一項」字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