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5-05-27-修正:24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5-05-27-修正","順序":242,"條號":"第二百零八條","內容":"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n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n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n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n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5-05-27-修正:242","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董事之國籍、住所已無限制之必要，爰刪除第五項。\n　　二、原條文第六項移列第五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