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5-05-27-修正:27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5-05-27-修正","順序":276,"條號":"第二百三十五條","內容":"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n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n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n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5-05-27-修正:276","立法理由":"企業基於經營管理之需要，常設立各種功能的從屬公司，但從屬公司員工無法與控制公司員工享有相同的股票分紅權益，爰增訂第四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