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5-05-27-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5-05-27-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n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n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n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5-05-27-修正:30","立法理由":"有限公司執行業務之機關採董事單軌制，且政府或法人亦無或不得擔任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刪除「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被推或」等文字，俾符實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