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5-05-27-修正:32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5-05-27-修正","順序":325,"條號":"第二百七十七條","內容":"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n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5-05-27-修正:325","立法理由":"為使規模較大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遇有特別議案時，股東會易於召開，在不違反多數決議之原則下，參考日本商法第三四三條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以緩和股東收購委託書之壓力及保障大眾投資者權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