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5-05-27-修正:38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5-05-27-修正","順序":386,"條號":"第三百二十六條","內容":"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n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n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5-05-27-修正:386","立法理由":"一、配合商業會計法，將第一項「資產負債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保障公司債權人之權益；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第三項增列「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參酌民法第四十三條爰將第三項刑事罰，修正為行政罰鍰，並酌予調整數額。又對登記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爰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之贅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