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5-05-27-修正: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5-05-27-修正","順序":9,"條號":"第八條","內容":"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n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5-05-27-修正:9","立法理由":"一、配合股份兩合公司之刪除，將第一項末段「在股份兩合公司為無限責任股東」及第二項「．．．股份兩合公司之監察人或檢查人．．．」等字刪除。\n　　二、配合第一百零八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將第一項「為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在」及第二項「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刪除。\n　　三、「重整監督人」依本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條及第三百零六條規定，既有重整工作之負擔，而依第三百十三條規定，又與檢查人、重整人同有民刑事責任之負擔，爰於第二項增列為負責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