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1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112,"條號":"第一百條","內容":"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n　　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12","立法理由":"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一律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爰於第二項增加「中央」二字，並刪除「分別性質，斟酌情形」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