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1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114,"條號":"第一百零二條","內容":"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n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1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n　　二、配合第一百零八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故有限公司股東會之組織應予廢除，爰將原第二項刪除。原第三項順移為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