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7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173,"條號":"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n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n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n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公營事業之公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n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n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n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73","立法理由":"一、授權資本制之最大優點，在使公司易於迅速成立，公司資金之籌措趨於方便，公司亦無須閒置超過其營運所需之巨額資金，爰自現行折衷式之授權資本制改採授權資本制。又實務上，為因應新金融商品之發行，避免企業計算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之不便，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但書之規定。\n　　二、第五項作文字修正。\n　　三、配合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爰於第六項酌作修正，俾資周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5-05-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