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n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8","立法理由":"一、許可業務並不一定以發給證照為必要，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釐清行政作業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增列「或廢止」文字，以資周延；爰修正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