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9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197,"條號":"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內容":"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n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n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n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n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n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n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n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19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鑒於現代公司法架構下，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多賦予董事會，為使股東得積極參與公司之經營，爰賦予股東提案權；又為避免提案過於浮濫，參酌美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於本項但書明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一項為限。若提二項以上議案者，所提全部議案均不列入議案。爰為第一項規定。\n　　三、為使公司有充分時間處理股東提案，爰於第二項明定公司應公告受理股東提案之時間及處所。\n　　四、為防止提案過於冗長，且鑒於我國文字三百字已足表達一項議案之內容，特於第三項就提案之字數限制在三百字以內。所稱三百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如所提議案字數超過三百字者，該項議案不予列入。另，為使該股東提案有充分說明之機會，爰明定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n　　五、第四項明定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事，俾資明確。\n　　六、公司收到股東提出之議案後，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應將符合規定之議案，列印於開會通知，爰為第五項規定。\n　　七、公司負責人如違反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者，將課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爰為第六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5-05-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