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23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238,"條號":"第二百零四條","內容":"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238","立法理由":"第二百十八條之二修正後，賦予監察人有出席董事會表示意見之權利，故召集董事會時，當然亦應對監察人為通知，爰予明定，並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