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28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286,"條號":"第二百四十五條","內容":"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n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n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286","立法理由":"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另參酌民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爰將第三項刑事罰規定，修正為行政罰鍰，並將罰鍰數額酌作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