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30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301,"條號":"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一","內容":"公司發行公司債時，其債券就該次發行總額得合併印製。\n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公司債，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n　　依第一項規定發行公司債時，不適用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有關債券每張金額、編號及背書轉讓之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30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簡化公司債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引入「無實體交易」制度。\n　　三、公司債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時，表彰該公司債之債券即已簡化成單張大面額債券，故於第三項規定不適用有關債券每張金額及編號以及背書轉讓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