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32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326,"條號":"第二百七十八條","內容":"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n　　增加資本後之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32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按授權資本制之最大優點，在於使公司易迅速成立，其資金之籌措趨於方便，公司亦無須閒置超過其營運所需之巨額資金，爰自現行折衷式之授權資本制改採授權資本制，並為因應新金融商品之發行，避免企業計算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之不便，爰修正第二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5-05-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