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n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n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n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n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33","立法理由":"一、公司有經理人二人以上時，其職稱應由公司自行決定，無強制規定之必要，爰修正刪除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n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屬合議制，是以，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宜由董事會決議定之，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並將第二項與第一項合併列為第一項。\n　　三、基於私法人自治原則，如公司章程就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訂有較高規定者，應從其規定，爰增訂第一項但書。\n　　四、第四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