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43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435,"條號":"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n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n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43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容易產生控制與從屬關係，為求周延，爰於第一款規定此種型態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n　　三、國內個人持股或出資之情形普偏，且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容易產生控制與從屬關係，爰於第二款規定此種型態，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7-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