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6-01-13-修正:44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6-01-13-修正","順序":448,"條號":"第三百七十二條","內容":"外國公司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n　　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6-01-13-修正:448","立法理由":"將條文中「中國」二字修正為「中華民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7-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