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1-09-修正:19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1-09-修正","順序":190,"條號":"第一百六十八條","內容":"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銷除股份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1-09-修正:190","立法理由":"一、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即逕行減少資本，影響股東、債權人及第三人之權益甚鉅，爰修正第一項。又本法規定之減資如第一百六十七條，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應予以排除，爰增訂但書。\n　　二、按公司銷除股份，須申請減資變更登記，因此，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受理時，發現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得准其銷除股份外，並改處行政罰，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