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1-09-修正:36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1-09-修正","順序":364,"條號":"第三百十三條","內容":"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n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n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1-09-修正:364","立法理由":"文書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刪除第三項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