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1-09-修正:43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1-09-修正","順序":433,"條號":"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內容":"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n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n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1-09-修正:43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按關係企業之形成，往往藉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控制或公司間相互投資而達成，為免關係企業立法初創階段規定過於複雜，爰於本條明定關係企業之範圍包括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及相互投資之公司。\n　　三、至於非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或私法人對他公司具有本章規定之控制關係者，則另於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六明定準用本章有關控制公司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7-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