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1-09-修正:44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1-09-修正","順序":444,"條號":"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內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n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n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1-09-修正:444","立法理由":"配合商業會計法，將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以統一法律用語。","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