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1-09-修正:47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1-09-修正","順序":471,"條號":"第三百九十三條","內容":"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n　　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n　　一、公司名稱。\n　　二、所營事業。\n　　三、公司所在地。\n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n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n　　六、經理人姓名。\n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n　　八、公司章程。\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1-09-修正:471","立法理由":"一、按公司登記文件，因涉及公司內部業務秘密，不宜公示化，得拒絕或限制抄錄，修正第一項。\n　　二、為配合公司登記事項之公示化，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公司登記事項，且為便利民眾查詢，讓任何人均得查閱或抄錄，爰增訂第二項。\n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示於資訊網站上供任何人查閱之事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