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4-14-修正:12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4-14-修正","順序":123,"條號":"第一百十一條","內容":"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n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n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n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4-14-修正:123","立法理由":"一、依第一項規定，股東非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將出資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於他人，而股東姓名及出資額係公司章程必載事項，修改章程係規定須全體股東同意，兩種規定同意人數互有出入，造成出資額轉讓後，可能因少數股東反對致無法修正章程之難題，爰增列第二項，以為解決。\n　　二、原第二項順移為第三項，並為配合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將「或執行業務之股東或監察人」刪除。\n　　三、原第三項順移為第四項，並將「或第二項之方式」改為「或第三項之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