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4-14-修正:14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4-14-修正","順序":143,"條號":"第一百二十八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n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n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n　　一、公司。\n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n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4-14-修正:143","立法理由":"鑒於法人亦有參與投資商業活動擔任發起人，以利技術移轉之需要，有必要放寬法人發起人資格之限制。即法人為發起人者，除公司外，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亦可擔任公司發起人。爰修正第三項但書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5-05-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