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4-14-修正:27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4-14-修正","順序":271,"條號":"第二百三十條","內容":"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各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n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4-14-修正:271","立法理由":"一、按財務報表係包含資產負債表等項，爰修正第一項。\n　　二、為簡化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分發財務報表之程序，對於未足一千股之股東，得以彈性處理，爰增訂第二項。並將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三項。\n　　三、修正原條文第三項，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移列為第四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